1、自2006年1月1日起,农民即不需要再缴纳公粮或者农业税,乡镇政府无权以此为由收回土地。
2、即使2006年1月1日之前所拖欠的农业税,政府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追缴,也不得收回农民所承包的土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是分给你家的人口口粮地,是没有交公粮之说的,也谈不到收回土地的说法。
你是在口粮田之外另外承包的土地(种田大户的意思)有约定你家要负担一定数量的粮食出来给让出土地的农户解决部分口粮的问题,这时你家没有兑现,属合同违约行为,这时乡里就有权收回承包土地。
公粮早就取消了!不能因为不交公粮而收回土地!
现在不但不交公粮,国家还有粮食补贴,你不用交一颗粮食,相反,你还应该找当地政府要粮食补贴,这都好几年了,你怎么还不知道啊?
你是当地农民原包的水田及鱼塘都不用交租至到合同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