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的义务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5、依法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保管帐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二、纳税人的项权利
1、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3、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同时,纳税人也有权检举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5、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
为了方便纳税人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200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对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进行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1、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
3、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
6、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
7、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依法进行帐簿、凭证管理。
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4、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销售情况和其他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5、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
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和保管、索取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经营具有一定规模,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3)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4)生产性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30万-100万元之间,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进项、销项税额的,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应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和保管、索取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并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认定手续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应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
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
一般纳税人,与其他公或社团法人一样,有权力也有义务,但就纳税人来说,其权利与义务与民法规定的对等不一样,它的权力和义务是不对等的,作为纳税,是纳税人的收入通过社会分配,一部分利益单向的流向国库,虽然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不是直接的对具体的纳税人,只是在国家对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中得到好处,它的权利是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有权要求政府,提供税收服务,别无其他,至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知识,较短的篇幅,不能说清楚,建议先看一看增值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