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8月才到期,但2011年4月公司提出终止合同,2008年前的如何赔偿?

2024-12-20 13:32:0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被公司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回答2: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论:2007.9-----2011.4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4个月二倍工资的赔偿金

回答3: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自入职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回答4:

按你所签合同时甲乙双方所约定的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