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尽的义务,劳动者也应该积极配合。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像你这种情况,没有必要听信原来的单位的鬼话了,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让原单位在限期内给你办理有关社保的事情,如果在限期内部给办理的,你由此产生的损害,就可以向原单位提出赔偿的请求。
带着辞职证明或相关文件到社保中心解决。一是要求原单位补缴因原单位不予办理减少造成新单位不能增加人员造成的社保不能缴费的问题,二是要求立即办理社保转移的人员减少。
我也遇到了同样问题,19年9月辞职至今也没有停保,每次打电话去问原来公司回复也总说下周办好,结果拖了八个月过去了,还是并没有办理,我直接去了人社局的信访部门投诉了,现在一周过去了,还没消息,不知道要等多久?烦死人,现在新公司又买不了,最怕结局会不了了之。请问你最后怎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