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分行明显是想规避法律关于试用期的强制行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该2年的试聘期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期限。 且09年试用一年也是违反本法的。
国有银行?那你和银行之间签订的也就是聘用合同咯?如果是的话则不受劳动合同法管辖。
100%违反劳动合同法。
不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