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六章 拖轮费
第二十七条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分别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和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规定费率计收。
第二十八条 拖轮计费时间包括实际作业时间和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至作业完毕的时间,由船方或其代理人签认;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的时间,实行包干计算,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综合测算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拖轮作业应按实际作业时间分别加收拖轮费附加费。节假日或夜班的拖轮费附加费应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拖轮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2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拖轮费收费标准内,可根据服务船舶的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
这是市场经济行为,没有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