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你提出的问题分答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 1 年: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我认为A 公司应在1999 年9 月 20 日起---2000年9月
20日前为诉讼时效期间;[ 1 年 ]A 公司在2001 年 7 月 5
日提起诉讼请求,显然超过;所以B [被告]的答辩理由成立
。 3: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法院是不予支
持的。会依法驳回原告其诉讼请求的。[原告败诉]。
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
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所以据此,B
已然自愿履行了义务[自愿还钱]如若反悔;想要回已付的钱
,那是不可以的,也是无法律依据的;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谢谢你的提问。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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