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像已经回答你的问题了:
你把国务院1987年至今有效的义务兵安置条例理解错了,原文应该是: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文中二等、三等就是我们行政的5、6、7、8级残疾军人,我们79年下战场的农村户籍没有安置的也是为数不少,但是不安置不等于找不到工作,自己到发达地区私企工作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回答你的就是一个已经提早退休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
但愿你一个是找民政局双退办、优抚科说说你的困难,争取他们的同情和主持,予以照顾安置;
但愿你二个是冲出地域概念,长春那里就业比较少,你可以到大连、长三角、洙三角就业机会比较多的地方就业,在那里我自己就有不少战友(50多岁了)还是能够找到清洁、司机、保安等比较适于五级、六级残疾军人的工作,特别是在洙三角工资高、而且包吃包住条件还是不错的,对于你这样年轻人来讲,走出去一定会比农村要好得多!
国家说的好,到地方落实的就不好了,我是六级,要是按条例上说还要安排到福利企业呢,可是他们给我安置到煤矿,不是有好单位就有好发展,这要靠自己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