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取保候审!求救!!

2024-12-18 11:15:1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帐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

  《会计法》第44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L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回答2: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义务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工作上的疏忽造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毁损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触犯本罪的条件是你是不是有义务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不构成这一条件就不构成这项罪名。你可以聘请一个律师帮你咨询一下或者打官司。通过你的陈述你最多也就是会被判处缓行(估计的不一定准确。)。

回答3:

如果涉嫌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取保候审期间,安分守己。
纵横法律网 穆守义律师

回答4:

虽然你不是单位领导或者财务人员,并且与职务侵占案无关,但是,如果你明知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受人指使给烧掉了,也应该构成犯罪。

但从你的陈述来看,作为一名普通职工,你确实不知要烧掉的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受人指使稀里糊涂就给烧了。我认为: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会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