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程租船提单属于租船提单。具体来说,班轮提单是指货物由航线、停靠港口、船期和费率固定的班轮来运输的海运提单。租船提单是指货物由特别包租的船舶来运输的海运提单。
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二者间区别:
(一) 内容及条款不同。
1. 提单正面条款不同。
班轮提单正面:(1)根据UCP600第20条第i款规定,必须注明承运人名称;
(2)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船长的代理人签字时不必表明船长的姓名。
(3)对运费情况的注明:班轮运输通常采用班轮条款,即船方负担装卸费用。
程租船提单正面:(1)可以不注明承运人名称,除非信用证规定:表示承运人名称的租船合约提单可以接受;如没有这一规定,应该推定该单据如不载明承运人名称也可接受。
(2)船长的代理人签字时,船长的姓名和身份需要写出。
(3)对运费情况的注明:可以有四种选择——采用班轮条款、FI(船方不管装管卸)FO(船方不管卸管装)FIO(船方不管装不管卸)FIOS(船方不管装不管卸不管平仓、理舱)
2. 提单背面条款不同。
班轮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期间、责任限制、责任免除、法律适用、法律管辖和特殊货物运输等内容,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处理争议时的依据,是班轮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程租船提单背面没有或只有少数运输条款,需要将程租船合同合并进提单,因此又称“租船合同提单”。
(二)有权签发提单的主体不同
班轮提单只能由承运人或运输行(又称货代)签发。
程租船提单可以由承运人(出租人)或承租人(租船人)及其其代理人签发。UCP600第22条实际承认了租船人及其具名代理人也可出具承租人自己的、并经船长签字的提单。由于多了承租人这一签发主体,程租船提单下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判断的原则为:1.出租人签发提单给承租人,二者间关系的依据是合同;2.出租人签发的提单被转让给第三人,二者间关系的依据是提单;3.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发的提单被转让给第三人,二者间关系的依据是提单,出租人不负责这种承租人提单合同。但如果船长签字时未注明其是代表承租人签发的,则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提单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班轮提单与程租船提单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区别,形成这种区别的原因主要在于,它们是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依据不同的运输合同所签发的提单。但同时,这二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二者都属于海运提单,并且都受到UCP600、《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和惯例的调整和控制。都具有海运提单的各种特点和属性。程租船提单只是一种特殊的海运提单。其次,结合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二者可以相互补充。班轮运输的特点在于四“固定”:固定船舶、固定船期、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因此,班轮提单适用于运载小总的一般贸易商品,散装货。而租船运输的特点在于:环球航行,没有固定船线、固定船期和固定装卸港口。因此,程租船提单适于运载大宗货物,货多量大或需特殊装卸设备的箱装货,整船装运单一货物,如钢铁、矿石、粮食等。
班轮运输中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明确托运人和货主的责任和义务。1运输合同证明2货物收据
3物权凭证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是租船合同的证明,也是出租人收到货收据和交货凭证。
(海商法)95条规定:航次租船中当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时,这时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以B/L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提单中载有援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适用于该航次条款的合同。
按此规定,当船方提单给承租人时,而承租人又是提单持有人时,则解决责任纠纷的依据是租船合同,当承租人又转让给第三人,发生纠纷提单持有人可以根据提单条款直接和船舶所有人交涉。
这时,如果提单的赔偿责任大于租约规定,船舶所有人在理赔后可以向承租人追偿赔偿。
总的来说,班轮是以提单条款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航次中,若提单持有人是承租人,则以租船合同明确,如果提单持有人是第三人则按提单,除非援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即并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