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业务费可以入长期待摊费用。
每年的汇算清缴,只计算摊入当年的数的60%
1、业务招待费在计入开办费的时候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计入,没有相关的限制。
2、利息收入冲减开办费。
借
银行存款
借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红字)
感觉勇气石头和咖啡贝贝的回答好像都有道理,到底哪个正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2008年以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所以,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业务招待费在日后摊销时是不需要按60%调整的,只有筹建期结束后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