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 5%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的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非金银首饰 10% 包括各种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只征一次。
消费税是对规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来源,也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节消费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始于建国初期,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理》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源。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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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税率(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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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 │ │ │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 │ 45%
2.乙类卷烟 │ │ │ 40%
3.雪茄烟 │ │ │ 40%
4.烟丝 │ │ │ 30%
二、酒及酒精 │ │ │
1.粮食白酒 │ │ │ 25%
2.薯类白酒 │ │ │ 15%
3.黄酒 │ │ 吨 │ 240元
4.啤酒 │ │ 吨 │ 220元
5.其他酒 │ │ │ 10%
6.酒精 │ │ │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 │ 30%
四、护肤护发品 │ │ │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 │ │ │
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 │
│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 │ 10%
六、鞭炮、焰火 │ │ │ 15%
七、汽油 │ │ 升 │ 0.2元
八、柴油 │ │ 升 │ 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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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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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税率(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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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汽车轮胎 │ │ │ 10%
十、摩托车 │ │ │ 10%
十一、小汽车 │ │ │
1.小轿车 │ │ │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 │
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 │ │ 8%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 │ │ │
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 │ │ 5%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 │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 │ │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 │ │ │
的(含2400毫升) │ │ │ 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 │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 │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 │ │ │
的(含2000毫升) │ │ │ 5%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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