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物权法》尚未施行,但由重庆“钉子户”所引发的私有产权特别是不动产的保护问题已凸显出来。它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上。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由此可见,拆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并能否强制执行是二者冲突的根源。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可以在越过征收程序,在没有通过征收消灭公民个人对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拆迁许可证》的方式授权商业主体开发商去拆除房屋所有权证保护下的房屋,这实质上是让开发商犯了对他人所有权进行侵权的嫌疑,因为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直接的房子。
我们期待在《物权法》施行前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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