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题的答案是D
中国人的入罪观念比较强,所以很容易将甲乙都入罪。
首先,本案中,甲乙两个人对于小孩子的死亡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的,题干中的“不料”将小孩打死便说明了这点,但不能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为甲、乙是在茅屋旁的草丛中打猎,即有人居住的旁边。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仅对自己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他人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本案中,由于查不清被害人究竟是被谁的枪打死的,当然只能是两人均无罪。所以两个的行为都是过失(未遂),但刑法不处罚过失犯罪的未遂,甲、乙二人均无罪。注意,如果题目换一下,甲乙两人密谋杀害丙,各开一枪,丙只中一颗子弹,无法查清是谁的子弹造成的,这种情形下,由于共同犯罪要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全体的共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查不清子弹是谁发出的,但只要能证明是他们共同的子弹中的一颗,即可以要求甲、乙二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均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题考点与思考路径如下:
1.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甲、乙两人没有认识到人的存在(“以为是兔子”),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乙两人的行为发生在山上茅草屋旁边(“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行为人应该认识到有人的存在,所以不成立意外事件,而是过失行为。即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是过失行为。
2.过失犯罪的相关理论。过失实行行为只有导致实际的侵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属于侵害犯),即必须证明其过失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共同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之间不可能成立共犯,所以对甲、乙两人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相应地,也就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本题需要论证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题中证据能够证明一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却不能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认定任何一人或者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证据的证明力都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存在冤枉无辜的可能性。
本题结论就是:甲、乙两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另:若甲、乙二人的行为均能独立造成被害人死亡,则二人分别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是D。
从因果性来看,小孩必然是甲乙一人过失致死,但无法确定是甲还是乙。
如让甲成立过失致死而乙无罪对甲不公平,反之亦然。如两人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小孩又只有一个弹孔,则必有一人“过失未遂”,所以二人都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是不公正的。且过失犯不存在未遂状态。
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谁过失致死,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断二人无罪。
但真实的因果性必然存在甲乙之间,所以两人要一起承担民责。
甲、乙误把小孩当做兔子打死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处理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二是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但是,本题题干中没有给出甲乙是否存在过失的相关信息,而是从另外一个知识点也考查对甲乙的处理,即从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中来考察对甲乙的处理。从题干给出的信息可知,小孩的死亡时甲乙所致,但是,到底属于甲乙哪个人的行为所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任何一个人导致小孩死亡的话,只能认定甲乙都无罪。故选 D。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了两个知识点,一是刑法中的打击错误;二是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甲、乙误把小孩当作兔子打死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处理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二是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但是,本题题干中没有给出甲乙是否存在过失的相关信息,而是从另外一个知识点也考查对甲乙的处理。即从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中来考查对甲乙的处理。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可知,小孩的死亡是甲乙所致,但是,到底属于甲乙哪个人的行为所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任何一个人导致小孩死亡的话,只能认定甲乙都无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