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解释宪法的唯一机关。它有权在宪法规定的权限之内解释法律;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对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果认为它违反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限或者不适当地变通了法律的规定,有权不批准。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可以撤销地方权力机关的不适当地方性法规,该撤销权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
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地方性法规,但由于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故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撤消。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