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没有规定,我觉得从理论上,应该认为是 三层四层共有,以楼板中间分界线为界,以前听老师讲过德国是这样的墙板也是,但是我国没有规定,讨论的价值不是特别大,要看其具体利益人是谁,比如承重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不能随意处分
我觉得是共有,物权法所保护的物有排他性,我想楼板不存在这样的排他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