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大队管,全称刑事侦查大队,是县级公安部门的一个常设机构,承担本地刑事侦查工作。其职责主要为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上报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和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斗争等。
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上报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和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斗争;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
负责与外地的刑侦协作工作;承担有关微量物证的检验鉴定和案件痕迹物证鉴定,为侦破疑难案件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负责出租车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秘密力量的培养和管理使用。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扩展资料:
主要工作内容
“办案公开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实行立案回告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附后)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
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交通不便的地区,送达通知书的期限可延长至15日。
2、实行破案回告和命案工作进展回告
破案后,应当制作《破案告知书》,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通过电话回告。
对于未破的命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每月1次,将主要工作进展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告。
3、实行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
对被害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被害人,由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对证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证人,由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或讯问笔录中签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侦大队
凶杀案属于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的刑侦队负责受理与侦查。
刑侦大队全称刑事侦查大队,是县市级公安部门的一个常设机构,承担本地刑事侦查工作。其职责主要为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上报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和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斗争等。
公安局职能部门包括:
1、办公室:负责全局的日常工作。
2、政治处:负责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目标考核、人员调配、工资福利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评定、审核工作;负责本局专业技术干部任职资格的评定、审核及任职工作;负责公安警察院校招生的政审工作。
3、指挥中心:受理“110”报警电话和各种渠道的报警求助;受理群众投诉电话;负责重大警情、治安保卫任务的指挥调度工作。
4、警务督察大队:负责对全县各警种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察。
5、财务装备审计科:负责装备、服装的发放、购置。
6、法制科: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的备案工作;负责审核和办理刑事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等手续。
7、控告申诉科: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控告、申诉、查办工作;
8、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受理赴港澳台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依法办理涉外案件,查处外国人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等案(事)件。
9、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1)负责搜集、掌握、处理本辖区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提出意见和对策;
(2)侦查、控制、防范和处置危害国内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案件、事件;掌握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及时处置、防范和打击各类破坏活动;
(3)开展秘密力量建设,开展隐蔽战线斗争;负责安排部署本辖区各级别的警卫任务,确保警卫目标的安全;
(4)负责印刷许可证的审批和印刷业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宗教、民族和特殊领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和阵地控制工作;
(6)掌握宗教、民族和特殊领域的不安定因素和活动动态,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民族争端事件发生;控制和侦破辖区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现行案件及民族宗教、邪教方面的案件和事件;
(7)搜集物证样本和资料。
10、 治安警察大队:负责指导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负责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非正常死亡案件;查处各类治安案件;管理枪支、弹药、及各类危险物品;
11、刑事警察大队:掌握分析刑事犯罪情况,搞好犯罪预防工作;负责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专项斗争。部署对在逃犯和流窜犯的查缉查控工作;负责各类案件的现场勘察、法医、痕迹鉴定、照相、毒物化验等项工作;收集分析有关犯罪情报资料;规划布建辖区刑事犯罪情报网络。
12、巡警特警大队:担负县城的“110”报警服务的先期出警工作;负责县内重点部位的巡逻值勤工作,维护县城治安秩序;承担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13、交通警察大队:
(1)维护全县道路交通秩序;
(2)保障辖区内道路的安全畅通,承担辖区内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道路安全警卫任务;
(3)负责“三乱”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县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交通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5)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14、看守所:
(1)负责依照国家对被羁押人员实施看守、管教、投劳和安全防范工作,通过教育管理,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信息,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羁押、管理受治安拘留处罚的违法人员和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受行政拘留以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受司法拘留的违法人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
15、保安管理科:负责全县保安人员的培训使用和管理;负责保安队伍建设。
16、派出所:派出机构
扩展资料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査获犯罪人及在侦査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
侦査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査,搜査,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査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査,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査核实。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査手段和措施,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侦查原则
侦查工作的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为准则,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守。
1、迅速及时原则:
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这是由侦查工作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侦查工作迅速及时,是顺利完成侦查任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
侦查工作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诉讼活动。犯罪分子作案以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总是想方设法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还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另外,由于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证据难以收集,由此,为了顺利完成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
2、客观全面原则
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
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3、深入细致原则
刑事案件千变万化,十分复杂。在侦查过程中,为了准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还必须坚持深入细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犯罪的具体情节要全部查清,并要求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4、依靠群众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侦查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群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经历、表现都比较了解,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
并且由于人民群众对犯罪的深恶痛绝,人民群众也会主动同犯罪做斗争。所以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当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5、遵守法制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侦查机关所适用的各种专门侦查手段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诉讼权利。
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允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6、保守秘密原则
侦查是同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尖锐而复杂的斗争。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存在于整个侦查的过程。侦查工作的这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侦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侦查工作秘密,严格禁止将案情、证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7、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
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的条文体现了比例原则,如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比例原则的贯彻却远远不够,尤其是侦查阶段对于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严重缺陷,如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诉讼手段的适用上非常随意,对于一些强制性诉讼手段的适用过于宽松等。为了避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刑事诉讼法必须确立比例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刑事侦查——百度百科
发生凶杀案,涉及到刑事犯罪,由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处理。
除了案件涉及到多个地区,案情十分重大的团伙案件、作案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的案件外,一般都由地级市公安局的刑警支队办理。
公安局职能部门包括:
办公室、政治处、指挥中心、警务督察大队、财务装备审计科、法制科、控告申诉科、出入境管理科、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治安警察大队、刑事警察大队、巡警特警大队、交通警察大队、看守所、保安管理科、派出所
扩展资料: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部门的公安部门,有别于地方政府的公安局,比如:铁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公安等。
公安部门里面分为很多警种的,各警种的职责和业务分工都不同.比如有巡警大队 治安大队 刑警大队等等,凶杀案不分什么重大不重大,发了这种案件,直接由县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刑侦队负责受理与侦查.
案子棘手,市里管不了,当然就由它的上级单位来官啊,刑警大队办不了,由地级市的刑警支队官,刑警支队管不了那就由省里的刑警总队办理。除了案件涉及到多个地区,案情十分重大的团伙案件、作案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的案件外,一般都由地级市公安局的刑警支队就可以办理。
刑警队凶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