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单位工作十年以上,要求我们再签一年合同合理吗

2024-12-14 10:43:50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他是想规避前两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此举在于逃避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新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条款。新法于2008年1月1日执行,近万员工还没来得及品尝到新法的甜头,反而咽下了新法生效前最后一枚苦果。

回答2:

不合法,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