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加工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个体工商户既生产销售货物,又提供加工劳务的,应按主营业务确定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
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总局备案。但实际上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因此,对你核定的起征点合理。对此,你可以充分利用发票。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具体由省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从2003年1月1 日起,销售货物起征点幅度提高到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征点幅度提高到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2004年1月1日,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 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月销售额5000元,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加工收入的起征点为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