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停止发薪3个月,社保正常购买,算不算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24-12-29 13: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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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说休产假期间停止发工资,如果期间未发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况,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并给予赔偿。劳动合同除非合同到期,不然是不能单方面解除的。你可以先和公司协商一下,如果能发工资就更好了,不能再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回答2: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每个做母亲的女性都要经历的特殊时期,是国家给予女职工不可剥夺的一种福利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和哺乳期期间无故辞退女职工是极不公平的,且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果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如果该被辞退女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回答3:

用人单位在继续帮劳动者缴纳社保,停发工资不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的做法不合法,女性劳动者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书面通知应写明解除原因。请结合实际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