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某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以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估价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银行的要求,某公司又请某单位为其提供担保,银行与某单位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
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某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还款,于是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6个月,并征求某单位的意见,请求其继续提供担保。某单位表示同意,但三方未重新签订合同,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
6个月期限届满后,因市场发生变化,某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单位清偿贷款。
[专家点评]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某公司与银行经协商达成延期6个月还款的协议,虽然双方未订立延期还款的书面协议,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变更。某公司与银行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曾经取得了担保人某单位的同意,但并没有形成书面同意文书,故应当认为不符合《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保证人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