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中立国”,是指一个国家由于完全置身于其他国家间所进行的战争之外,对交战双方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而取得的法律地位。1907年的海牙第五公约(《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第十三公约(《海战时中立国权利和义务公约》),规定了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公约最重要的一条是:当某些国家之间发生
中立国的义务一般分为以下三类:第一,中立国不得对交战国提供与进行战争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援助。为此而付的种种义务称为回避义务;第二,中立国必须防止交战国为进行战争而利用其领土,这类义务称防止义务(也有把回避义务和防止义务合称为公平义务的);第三,中立国在本国国民做出对某一交战国进行有利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默许(受损害的内容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哪一种,中立国均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这类义务称为默许义务。
战争时,每个希望保持中立的国家应正式发表中立宣言,在交战过程中,中立国可以撤消、改变或修正其中立地位。交战各国不得使用中立国领土为其活动基地,不得在中立国领土上进行战斗。 .
中立国分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战时中立国是指在国际战争开始后,保持中立状态的国家。永久中立国为根据条约或单方发表的宣言,不论在平时或战时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在世界近二百个国家中,已有三个宣布为永久中立,并得到国际承认的国家,分别是瑞士、奥地利和哥斯达黎加。
瑞士,奥地利,瑞典,芬兰,爱尔兰,哥斯达黎加,土库曼斯坦这是永久中立国。
因为世界的国家签署了《海牙公约》中,规定了中立国的领土不可侵犯的原则,所以交战国不会进攻中立国,因为会违反条约。
中立国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两种。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在海牙第五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第十三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中作出了规定。在冲突里中立属于一种主权受限,和不结盟是有区别的。
实际上在二站当中象瑞典,西班牙这样的国家也宣布其中立.
但实际上,他们都为德国做出了贡献.
比如西班牙就派出了蓝色师,而瑞典一直在向德国提供铁矿石和稀有金属,瑞士更是把自己生产的高射炮提供给德国用于国土防空,还没有封闭阿尔卑斯山的隧道,使得德国和意大利可以利用他运送战略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