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七款中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企业无租使用其他企业(个人)的房产,应该代缴房产税。由于无租使用他人房产,不能使用租金作为计算依据,因此税款的计算方法为:对房产税计算使用从值计征方法,即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按税率1.2%计算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请参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