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吗?怎么缴纳增值税?

2024-12-30 14: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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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扩展资料: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关于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原则,英国还有一个经典判例对此有过精彩表述。在这起案例中,判决是这样表述的:

“通常来说,销售行为是清晰且独立的;从经济角度看,一项单一的销售行为不能人为地加以拆分。若一项销售行为含有多个应税或免税项目,但这些项目可以区分出主次,则这项销售行为仍然是单一销售行为。

若一项销售行为中的一个应税(免税)项目对于客户而言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目标,只能算是更好地享受主要应税(免税)项目销售行为的手段,则这个应税(免税)项目属于次要的应税或免税项目。合并收取价款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具有决定性。”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回答2: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