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中 被挂靠单位承担哪些责任

2024-11-09 18: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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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挂靠人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
由于挂靠人在发生经济往来时向相对人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相对人是基于对挂靠者的信任才做出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者与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那么就只能在相对人和挂靠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得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被挂靠企业不应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和合同相对性有限突破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挂靠人即使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被挂靠企业也不是一概不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挂靠人再次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次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直至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被挂靠人应在欠付挂靠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挂靠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是是在履行与被挂靠人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职务行为,应视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发生民事行为,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挂靠人对外虽然是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但挂靠人与第三方交易行为的成果,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而此时挂靠人下落不明,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视为与履行被挂靠人与发包方的施工合同有关,而由被挂靠人在受领的工程款范围内代挂靠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