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征用土地审批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必须在审批程序上予以衔接。除不需征用手续的之外,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政府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征用土地审批。(2)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征用土地审批。(3)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作为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依据之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在依法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行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审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