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海陵区范围内居民,应在海陵区民政局办理,医药高新区居民则在医药高新区民政局办理,街道级别的民政部门无法办理。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