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读音是: [ zhòng cái ]
仲裁的释义 :
公认的第三者在争端两方间进行裁定公断。
近义词:评断、评议、评价、裁判、裁定 。
相关词语释义:
1、评断 [ píng duàn ]
评议决断。
2、评议 [ píng yì ]
评论是非;商量;商议。
3、评价 [ píng jià ]
评估价值;对人或事物所评定的价值。
4、裁判 [ cái pàn ]
[法]裁定或判断;体育界担任裁决评判工作的人。
5、裁定 [ cái dìng ]
裁决判定。
仲裁是指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方(具有公认的地位)解决争议的方法,由第三方判断争议的优缺点,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诉讼和审判。仲裁既需要当事人自愿,也需要强制调解。它是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它是自愿仲裁,不同于强制仲裁,如诉讼。
仲裁一般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关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仲裁庭根据双方缔结的仲裁协议进行裁决,并受裁决约束的制度。仲裁活动与法院的司法活动一样,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仲裁
拼 音
zhòng cái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扩展资料: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参考资料:仲裁-百度百科
仲裁 【读音】:zhòng cái
解释: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商业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扩展资料: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仲裁
“仲裁”的读音是: [ zhòng cái ]
仲裁的释义
公认的第三者在争端两方间进行裁定公断。
近义词
评断、评议、评价、裁判、裁定 。
相关词语释义
1、评断 [ píng duàn ]
评议决断。
2、评议 [ píng yì ]
评论是非;商量;商议。
3、评价 [ píng jià ]
评估价值;对人或事物所评定的价值。
4、裁判 [ cái pàn ]
[法]裁定或判断;体育界担任裁决评判工作的人。
5、裁定 [ cái dìng ]
裁决判定。
一、仲裁的拼音:[zhòng cái]
二、仲裁的基本释义:
公认的第三者在争端两方间进行裁定公断
三、 详细释义
双方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也叫公断。
李大钊 《新纪元》:“虽然也曾组织过什么平和会议,什么仲裁裁判,但在那里边,仍旧去规定杀人灭国的事情。” 刘少奇 《关于白区职工运动的提纲》:“在原则上我们当然反对国民党的强迫仲裁,但是,为着争取群众斗争的胜利,对于国民党的‘调解’与‘仲裁’,在事实上我们不应该完全拒绝。” 范文澜 《中国近代史》第三章第一节:“《巴黎和约》之后, 拿破仑三世 成为当时 欧洲 最高的‘仲裁者’。”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四、近义词:评断 评议
五、英文翻译:arbi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