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区别

2024-12-02 15: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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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近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回答2:

土地征收又称“征收土地”,指我国土地改革时,为了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而采取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措施。征收土地与没收地主土地有区别,前者的对象比较广泛,后者则仅限于地主。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范围主要包括:(1)洞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2)工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3)因从事其他职业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的超过当地每人平均数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土地;(4)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5)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地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征收的土地可以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也可以收归国有。土地征收一词现在已不在使用而一律使用土地征用,因此,在使用时不能将二者混淆。

土地征用亦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国防工程等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项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此,被征用者即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被征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土地征用的主要特征是:(1)具有强制性。(2)土地征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3)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具体程序是:申请选址、协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以及划拨土地等四个步骤。

土地征收、土地征用虽然都是国家为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办法,仅有一字之差,但它们是有区别的:(1)有偿性不同。土地征收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土地征用都是无偿的。(2)适用的时间不同。土地征收主要在我国土地改革时期适用;而土地征用在过去适用,现在仍然适用。(3)用途不同。土地征收可以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也可收归国有;而土地征用主要用于国家建设。

回答3:

对于征收是丧失所有权,而后者是不丧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