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问题!

2024-12-19 02:16:07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首先在数量条款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以"吨"计量时,要订明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以罗为单位时,要注名每"罗"的打数,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笼统的字句,以免引起争议。对于"溢短装"和"约"量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增减或伸缩幅度的具体百分比。

  在合同交货数量前加上"约","大约","左右","近似"等有伸缩性字眼,来说明合同交货数量只是一个约量,从而使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约","大约","左右","近似"尚无统一的解释。有的解释为2%,有的解释为5%,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第39条规定,凡"约","大约"视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履行起来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我国很少采用。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下对于可以明确数量单位的(如箱、包、袋等)是不可以使用“约”字眼的。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

回答2: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种:1.溢短装条款
是指买卖合同所规定,允许卖方实际交货的数量,按一定幅度比合同中的规定的数量多装或少装。
按照...........和约的规定,(不爱打了,好累 省略)在不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货物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记数时除外。
2.“约”数 合同中 ,大约, 近似等的字眼。国际上有的解释为2.5%,有的解释为5%
至于机动幅度的适宜范围,要根据具体商品的特性和习惯来说。通常是5%或10%

特意帮你翻的贸易实物书。虽然学过,好久不用,偶也快忘的差不多了。~~~~~

回答3:

在进出口交易合同中,货物交付时常常会由于生产、运输、包装等条件的限制,实际交货的数量往往很难达到事先确定的某一精确数量。为了避免因此而产生纠纷,买卖双方在合同制定时往往会订明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比如在合同中约定装运数量可以有一定百分比的增减,具体的伸缩量大多由卖方确定,也可以由买方确定。也有在合同中采用约量方式的,即在合同规定数量前加“约”字,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约”字的理解,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于信用证中的“约”量条款,数量变动幅度不超过10%。

回答4:

按照UCP500的规定,可以有5%的溢短装,但是以件为单位计量的除外。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你卖大米,少装合同的2%数量都没有问题,还可以多装一些呢,但是要给对方接受。
但是可以打外包装的按件数包装的可以数的过来,那就不适用UCP500的规定了。

回答5:

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回答6:

有不同的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