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1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恪守,不能够以任何理由违反和抗辩。
2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3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资格是指通过考试或认可而取得的各种资格。在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承担,正处于起步阶段。
能力是通过学习和实践所具备的技能,包括理论水平、实务操作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等。
4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银行业从业人员首先要对所在机构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准确、诚实地填报个人信息和工作、学习经历。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勉谨慎,仔细认真,避免差错,做一名称职的银行业从业人员。
5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客户信息是指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提供授信服务或其他金融产品时所掌握的客户的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等信息。
客户隐私主要是指个人客户的婚姻及家庭状况及其他不愿被他人所知悉、掌握的情况。
6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不正当竞争方式:低价销售、贬低对手、虚假宣传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折扣和佣金必须如实入账。不如实入账将会被认为是商业行贿或受贿行为。
借款人的借款条件
(2)借款人
借款人的权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②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③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④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人民银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⑤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①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②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③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④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⑥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③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⑦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⑧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