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分案提交时机
1、原专利申请受理后至办理(授权)登记手续期限届满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换句话讲,申请人可以自原专利申请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一直到原申请《授予专利权通知书》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期限届满之前,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前办理办登手续,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仍然以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为准,而不受提前办理办登手续的影响。
2、原申请被主动撤回
一旦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原申请的声明且该主动撤回已生效,则不能再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也不能就原申请提出恢复权利。
3、原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原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之后,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恢复权利的期限之内,申请人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4、原申请被驳回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原申请发出《驳回决定》之后至提出复审请求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之前,不管申请人是否将要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都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之后且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求的,申请人不得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另外,在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之后以及在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5、依照审查员的意见分案
若审查员针对一件申请的单一性问题签发了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等,则申请人可以在该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作分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