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上对招待费是怎样规定的?

2024-12-29 06: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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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
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据此业务招待费通常被界定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有: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证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4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三、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回答2:

业务招待费: 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营业收入的0.5%的较低者,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

回答3: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额)收入的0.5%

回答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先按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与实际发生的招待费总额比对,如果招待费不超标,则按60%税前扣除(那剩余招待费的40%交所得税),如果超标,先扣除超标部分,再按剩余的60%税前扣除。
  如: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