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所以一是不知道是不是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二是要看你们去年是不是已完成工伤认定了,如果还没有认定,则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否则按修改前的执行。
由于你爱人发生工伤时候是2010年10月,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11年1月1日施行,所以只能按之前的标准来补偿。
1月1日执行,所以只能按老办法执行。
还有政府工作人员,有的地方并不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