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没有包含女性对男性的侵害。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是以成文法为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强奸是指男性对女性实施暴力性侵害。是法律的专门术语,没有包含女性对男性的侵害。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国刑法里对强奸罪的准确定义)由此可看,女人对男人实施违背意志或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的“强奸”,在中国法律视角中不算强奸,当然这跟我过立法机构对普遍性的考量有关,随着社会发展、文化开放和物质对精神领域的影响等等层面产生的特殊性扩大化,女子强奸男子频发增多,所以这种特殊性的存在不可不考虑,由此而成为我国法律一大漏洞。
刑法罪行法定,女的强奸男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犯的对象必须是妇女,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可构成强制猥亵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14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同时,增加了“恶劣情节”的规定。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目前为止,我国刑法不认为这构成犯罪,因为主体不合格。女人被判强奸罪名成立只有两种情况:教唆犯,或者从犯。
呵呵
这个是一个很时髦的话题。罪刑法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而立法的时候一般考虑的都是社会常见的多发,社会危害性大的问题。女人侵犯男人的性自由当然也是和男人侵犯女人的性自由处于同一价值位阶的。但是,考虑到男人生理上比女性要强壮,而男性侵犯女性的性自由是多发的时间,所以法律只在现行刑法中贴别保护女性的性自由。男性被女性性侵犯属于少数偶发时间,可能只有及其胳臂鲜为人知的案例,并不多见,依照中国人普世的价值观,被女人侵犯的男性应该属于既得利益者。不过如果实在长时间多次并且男性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情况下,也是有保护途径的,比如故意伤害罪。所以女性强奸男性就属于刑法没有必要规定的罕见案例,个别调整吧。
如果男的满十四周岁,女的无罪,过程中如果有限制其人生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造成伤害的,轻伤以上定故意伤害。如果男的不满十四周岁,定猥亵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