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2、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