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当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造成抄起羁押犯罪嫌疑人31天时,可以有以下两种保护自己的措施:一、如果最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二、如果最后背叛徒刑的,被羁押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
现在的办案机关很注意案件质量和期限问题的,因为稍不注意轻则背个处分,重的可能就把工作丢了。你说的超期羁押问题有可能存在,也有可能是转捕了,而你不了解情况。
如果是转捕了,就等司法程序往下进行吧,移送审查起诉,或做不诉处理。
如果是没转捕,可能就是超期羁押了,不过我觉得超期的可能性很小,除非办案民警脑子不好使。
向批捕的检察机关咨询,或者向办案单位的主管机关,当地政法委反应。
找他们领导或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等待处理。
等他们处罚结果出来以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刑事案件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最长可以超过一年。所以现在超级羁押的情况一般都是当事人的误解。公检法机关一般都会采取措施让羁押期限合法。
如果你希望追究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或者控告。当然人大和政法委效果更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