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继承法意见第43条的疑问。

2025-01-24 07:15:1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我没有看懂你问的问题。
但我把我理解的这个条款的意思给你解释一下,你就明白了。
假设一个被继承人的遗产是5间房,被继承人(假设被继承人有一儿、一女)立遗嘱说。死后由他女儿把他遗骨运回老家安葬,为此,遗产的2间房由其女儿继承。如果其死后,女儿没有完成其落叶归根的愿望,也不准备这样做,那么另一继承人——儿子则有权诉讼,要求自己来完成父亲落叶归根——运回老家安葬的愿望,2间房则由他继承。另外3间房如果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按法定继承执行。
因为此部分继承是附义务遗嘱继承,并非法定继承,因此,谁提出履行义务,则可接受该部分遗产。假设原遗嘱继承人履行了义务,该部分遗产也不会有其他继承人的份。
上例是部分遗嘱附义务。
实践中可能大部分是全部遗嘱附义务,更多的情况是遗赠附义务。

回答2:

1.其他继承人接受的遗产是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例子:甲有1234四子,在故前,作出遗嘱将某字画给1继承,但1需要承担全部照顾乙(甲收养的小孩)的义务,若1不履行。那么234可以提出继承那幅字画并履行照顾乙的义务。
2.法院取消的就此附义务的遗产或遗赠的权利义务,与其他遗产继承无关。
3.若如你所说,若甲只有这字画一幅,无其他遗产,那么若1不履行,那么234可以向法院提出,若是234某一个提出,其他人不提出,那么其他未提出的人便无遗产继承。

回答3:

答:其他继承人接受附义务那部分的遗产。
个人认为仅看继承法21条和继承法意见43条法条本身,并不会引起理解上的歧义,可能是楼主太过投入以至于想得有些凌乱了。
下面我举一例来回答你的问题——
王老汉有子三人a、b、c,由于王老汉对小儿子的偏爱,其拟就了一份遗嘱,声明自己有房产1处,存款10万。责成c承担对王老汉生养死葬的义务,若其能够照做,那么自己百年之后,名下的房产并存款中的一半,即5万元均归c所有。剩余存款5万元由a、b平分。该遗嘱做出后向三个儿子做了公示。
谁知c骄纵成性,得知其获得大部分财产后恃宠而骄,虽已成家立业且经营一运行良好的公司每年获利不薄,却未对其父履行丁点义务。老父一人独居仅靠自己的积蓄及另二子的接济生活,即使卧病在床c也不闻不问,见此情形a、b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取消c继承遗产的权利,改由a、b共同履行义务,获法院认可。
王老汉百年后,经查,其遗产即为其遗嘱中所述有房产一处以及10万元存款。并查实其已立遗嘱对上述财产做出分配。
则,5万元存款由a、b平分;房产一栋并另外5万元存款亦由a、b平分。c一分未得。
我不太明白你的纠结点在何处,是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不尽义务被取消继承权利后还有无财产可继承;还是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被取消权利后有无财产可继承。简而言之是,权利对应义务,无义务则无权利;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希望我的例子可以帮到你。如仍有疑问,可找我进一步探讨。

回答4:

对于你的问题个人认为,首先遗嘱继承优先,如果遗嘱有未涉及的遗产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而带有负义务的遗嘱或遗赠,如果该继承人未能履行义务,其他继承人或被继承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遗嘱,如果履行义务人就可以实现附义务继承人的继承。如果已注意外无其他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将无可继承的财产。个人见解如有不妥请见谅。

回答5:

除却附义务那部分遗产,若有财产,则所有继承人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你理解的“按照该条规定,能够履行负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请求后人民法院取消的是接受负义务的那部分遗产的权利,换言之,就是取消遗赠或遗嘱继承的义务”我个人观点认为不正确,应理解为:不是取消所有遗产继承的权利。
应把遗产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一部分是正常的遗产就好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