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10年5月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共计15万,在今年所得税汇算时是不是和费用、成本一起属于扣除项

2024-12-05 06: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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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所得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指: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除本法和“条例”特殊规定外不得重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特殊规定外采取权责发生制。
因此,2010年5月缴纳的15万中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税金如果是2010年度的应纳税金责可以在2011年的汇算时税前扣除。

回答2:

企业所得税不属于扣除项目,但不知道你说的其他税是什么税种。

回答3:

因为你2010年5月份上缴的是2009年的税款,除了冲“所得税”、“应交税金”等科目2009年计提的贷方余额以外,其余的计入“以前年度损益”科目,不能计入2010年的损益。

回答4:

补交的所得税不属于税前扣除项目。
补交的以前年度其他税收也不能在今年汇算时做为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而应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因为按照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回答5:

你5月份交的属于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上缴的,还是预交的2010年的所得税啊?所交的税金都不属于扣除项,只是在汇算时可以减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