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英美法对于合同法有对价呢?对价有什么好处

2024-12-31 08: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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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价,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一般称为约因,是英美法的合同的实质性要素。简言之,就是一方当事人的允诺、给予或忍耐以交换另一方当事人的允诺、给予或忍耐。讨价还价的交换。合同有了对价,才能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对价,合同无法强制执行,那么经济活动将无法进行。罗马法系中,有要约、承诺即成立合同,而英美法的合同必须有对价这一要素。在没有对价这一要素的合同情境下,如单务合同,则通过禁反言规则来强制执行该合同的。

英美法中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价无效,如雇凶手杀人;

2、过去的对价无效。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对价,对此,该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作为对方当事人允诺的对价。故原则上,英美法不承认无因管理行为;
3、对价不一定要求在价值上和允诺相当。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 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不违背公共利益, 法律无权干涉。英美法中有句法谚:一分钱和一粒胡椒子都能作为对价,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4、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不能构成新的对价。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 被告系某船船长, 在伦敦雇了几个海员。在某次航行过程中, 因两个海员开小差, 被告许诺其他船员如果把船开回目的港, 就将开小差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船到达目的地后, 船长反悔, 辩称这些船员没有向他的许诺提供对价。船员遂起诉。法官认为, 两个海员开小差并没有给原告增加新的义务,因此, 被告的许诺没有对价, 而原告本就负有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的合同义务, 故驳回原告的诉求。
5、法定义务不能构成对价。如维护治安是警察的法定义务,故警察不能以其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而要求当事人给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