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自受理至结案要求的时限是45天,最多可以延长15天,在这范围内是不违规的。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从立案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审结。
需要延期的,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的,
可以延期15日。就是60个工作日。
【3】注意,45日和延期的15日都是指工作日说的。
不包括法定假日,休息日(周日和周六)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