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艺人的作品需要申请专利吗?

2024-12-24 21: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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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厘清一点
  专利权和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看你的问题,好像认为二者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所以二者就没有什么区别。这个看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 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这里有一个关于专利法的讲座,是李哲彬律师的,给你看一下就明白了

  一、专利权及其主体
  专利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被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主体是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或我国公民个人的"专利权人";另一种是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这些企业中个人的"专利权人",以及作为境外外国企业或个人的"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 即:作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该发明应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该发明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实用新型
  1、 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它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实用新型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其一旦付诸实施,能取得某种技术的、经济的或者社会的效果;
  (2)实用新型必须是针对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且仅限于具有立体造型、构造并能移动的固体产品。因此,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以及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等应当排除在外。

  2、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一般要低于发明。专利法规定,发明应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实用新型只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3)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解决;
  (4)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期限要短于发明。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征:
  (1)承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外观设计必须能够适于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5)外观设计可是立体的,也可是平面的。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包括:
  (1)科学发现、科学原理;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包括天然生长和人工培养的动、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另外,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 新颖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但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衡量发明创造性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即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本质上有突出的区别,具有明显不同的技术特征;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进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与发明不同,除了其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外,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定,只有在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才可能涉及到。

  3、实用性
  (1)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也就是说,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能够在工业实践中反复再现地应用,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一种方法的,该方法就必须能够在产业上使用。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quot;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可以得到新的、更高的效益。
  (2)以下几种情况不具有实用性:
  A、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再现性,是指申请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专利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B、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
  C、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方案;
  D、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
  E、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即实施这样的技术方案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能源或者资源的严重浪费、损害人体健康等,不具有实用性。

  (二)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为:新颖性和美观性。新颖性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美观性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

  四、专利申请权
  (一)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1、专利申请权的确定
  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由法律直接规定
  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而作出的发明创造;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交付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自己时间、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依合同约定的情形
  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双方可以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结果为专利申请人丧失专利申请权,而受让人获得相应的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既可发生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也可发生在提出专利申请后、授予专利权以前。
  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受让人就此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除了提交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双方签名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另外,专利申请权转让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转让专利申请权应注意:若专利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权利人同意;如转让人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受让人为外国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还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
  1、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不允许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就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却允许就“属于一个总的构思”或者“有联系的”、“有关的”或者“相互依赖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就外观设计而言,允许在一份申请中就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件以上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所谓同一类别的产品,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个类;成套出售或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或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对专利申请的 "单一性"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依照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作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项发明:
  (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2)产品和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