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流质条款在法律依据、标的物和概念性质都不同。
1、法律依据不同
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质条款的法律依据除物权法外,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标的物不同
留置权的除了合同债权外,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都可留置。留置物需要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且不涉及三方财产,而流质条款仅存在于抵押、担保合同条款中,不受任何财产限制。
3、概念性质不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的性质属于法定的担保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为约定该担保。
流质的约定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低价格转移,造成价值失衡,损害债务人利益,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质条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权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7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留置是指拥有债权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可动资产,前提是债务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承诺,此情况之下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留置债务人一些相关财物,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等依法都可以拥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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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抵押合同的 一个是质押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