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有义务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法律依据

2024-11-21 1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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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办理过户登记是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卖房子的人转移房子所有权是他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
法律分析
只有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才履行了“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主合同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约定不明的在买受人提出要求办理过户后的合理的期间内,出卖人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构成合同违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过户是指采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事物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房产、车辆、记名有价证券等在买卖、继承或赠与时,依照法定手续更换物主姓名。投入败前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首迟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者枯李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回答2:

有义务的,办理这些手续在法律上属于履行合同丛族野的一部义务,当然也可以看成出卖人的从渗喊义务(附随义务)。出卖人要保证出卖物的权利瑕疵穗闭和物品瑕疵。

回答3: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卖房子的人转移房子所有权是他房屋毕慎誉买卖合同的义务,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所以办理过户登记是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只有办理不动产孝孝过户登记,才履行了“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主合同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约定不明的在买受人提出要求办理过户后的合理的期间内,出手段卖人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构成合同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