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费的问题

2024-12-12 01:30:4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打折是不太可能的,因为从你购买房屋开始,这个物业(房屋)的所有权就是你的,而物业公司是保证你的物业正常运行、合理使用的服务部门。无论你是否居住他都照收物业费,没有相关的法规政策条文支持你。物业的理由一定是你没享受到物业的服务可是你的物业(房屋)享受到了。

回答2:

看地区,如果你在深圳、上海、北京等法律较为健全的地方城市(有这方面的规定),可以享受这方面的待遇。
物业不是针对每一位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它是对小区的公共区域提供维护及服务,例如,您不在家住,物业照样给小区提供保安、保洁、正常供水、供电;电梯照样运行;垃圾照样清运;所以物业企业有理由向您索要物业费。但换个角度考虑,您不在这住,也不产生垃圾,也不做电梯等,可与物业公司协商,给予酌情照顾也未尝不可,目前法律在这方面仍未完善。

回答3: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内容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7〕17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

根据广大业主反映和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经研究,现将省物价局、建设厅2004年6月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价费发〔2004〕72号)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将原条款中规定“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的内容,修改为“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从第一个月开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请各级物价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认真按以上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PS:看看你们当地有没有这个类似的文件 如果有 就好办 如果没有 那就得交纳了

回答4:

一般物业管理费应该从业主收房开始缴纳,因为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服务,即使你没有享受。但是一般的行规都是没有居住的业主缴纳半费即可。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