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我认为这里有漏洞:
1、这没有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提前报团,一定在心理和设备上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准备。说取消就取消,代价应该双方承受,为何只让消费者承担。
2、此时该报其它团,提前50天的报价,和提前20天的报价肯定不一样,尤其是节假日或黄金周,这时间差产生的价格差,为何只让消费者承担?
3、如果报团人多(团队游),团费也是不小的金额,就白白放在旅行社里面了。
4、如果无良商家,提前50天时进行低报价,出发前10天故意涨价(坐地起价),那消费者是去还是不去呢? 不去,对旅行社没影响。
困扰游客和旅行社多年的旅游质量赔偿问题终于有了明文规定,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家最近出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让游客和旅行社对具体赔偿金额有了“明细单”。
内容主要包括: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6天通知旅游者,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已交付款10%至25%的违约金。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加项目的,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住宿饮食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两倍。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这件事情属于合同纠纷,旅行社将原本的7日游缩减为6日,并减少3处景点,增加2处的做法属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方可,如果旅行社擅自更改合同内容,那的确得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索赔的话,首先得参照双方合同的违约条款执行。
旅行社辩解最后一天的住宿无法落实,我认为并不能成为其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的理由。既然旅行社推出了7日游的项目,那么完成落实游客的住宿饮食工作就应该计算在内,其工作失误不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至于导游征得游客口头同意,更改旅游路线,那么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导游是否具有代表旅行社变更合同的权利呢,如果没有,那明显是越权,合同并不发生变更。如果有,那么旅行社需要举证,当时消费者的确同意变更。
具体在赔偿数额方面,我认为赔偿20%的违约金比较合适,毕竟消费者接受了6天的行程,当时也没有明确提出不接受,期间也没有遭受相关损失。
可以索赔,因为旅游公司擅自更改了合同的内容!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