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我相信富士康不可能这样做的,你去问问清楚,到底什么原因,是因为员工犯错误了还是员工的行为让领导感觉他要走呢。
我也是WLBG 也是去年9月20号进的 马上到试用期 结果今年3月18号被解雇。。。 好悲剧我们线上留下的就是1个全技员。 我们都不知道何去何从。 贱
我很想知道,您非要去富士康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