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发了对账函,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所谓诉讼时效中断,通俗地说就是你如果要过账,那么你的债权暂时不会过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了对账的文件,可以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款,这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当然债权人应该保存有关发函的证据证明此事实),对账的文件中的具体债务数额,如果已经由债务人签名认可,也可以证明债务具体情况,如果债务人未签名认可并存在异议,仍需要在诉讼中根据各方证据来实际核算。
得看对账函的具体表述内容以及有无对账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可以将对账函发来,给你看看!
如果有对方印鉴或者负责人签字,或者能证明是在业务过程中由对方提供的,则有法律效力。
只能作为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