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要从2008.1.1起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次签订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从2008.1.1起只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没有达到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你满八年半不满九年的工龄支付你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的应当再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你赔偿金,2008.1.1前的工龄应当赔偿你6个月工资,2008.1.1后的满三年不满三年半的工龄应当赔偿你3.5*2=7个月工资,总共赔偿13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次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视为无固定期合同?(从08年1月1日开始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签订因是无固定)
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现在公司如何补偿?(经济补偿是必须的,如果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条款内容即违法解除,经济补偿双倍)
不能视为,补偿按规定
很遗憾,你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理解是错误的。
因为该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而按照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的规定,ni2008nian6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只能算作一次,现在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尽管是在钻法律的空子。但需要向你支付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性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则从2008.1日起,你才订立了一次合同,可视为无固定期合同。
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则补偿=最近一年平均工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