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
编号:
(1) 海关:
因 (2) 我单位拟对 (3) 办理暂时进/出境延期手续,特向贵关提出申请。
(4) (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1)海关名称;
(2)延期原因;
(3)申请暂时进/出境延期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颜色、品牌;
(4)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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